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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構成侵占嗎?

  • k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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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11 19:28 最後編輯日期:104-06-1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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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因為今年初時被某電信門市人員強迫推銷就辦了一台平板+上網

    但是之後一直沒收到帳單,也沒再使用,所以就漸漸忘了這件事情

    之後過了4.5個月突然接到某電信公司通知說要繳7000多塊錢?!

    不繳的話要說要告我侵占...

    但是一開始我有先預付好幾千,再加上那台平板根本是雜牌也沒那麼貴

    所以想請問這樣的話構得成侵占嗎???

    謝謝!

    拜託拜託請回覆!!很急!!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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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11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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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您的描述,我認為只有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尚不致於構成刑事侵占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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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1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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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Kelly:

    依照您所提供的事實來看,您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侵佔罪。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然而,侵占罪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這是專業法律用語;簡單地說,您一開始辦了平板電腦(+上網),是不爭的事實,但是,一來您並沒有使用(有上網記錄、開機使用記錄可以佐證)、更沒有讓別人使用(理由同前);當然,您更沒有將之變賣獲利。
     
    更重要的是,您一開始已經預繳了好幾千塊,所以您一開始取得這台平板電腦,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足以保護著您持有這台平板電腦至今。至於,電信公司通知您要繳7000多塊,我想那是業者和電信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有其「相對性」,這不足以規範到第三者如您。充其量,退萬步而言,您可能當時被推銷時、一時不察,誤簽了一些不合理的契約條款,那可能(只是「可能」)在民事關係上,您的確有義務要補繳一些所謂的「差價」;這部分,有另外的法律權利可以伸張保護您的權益。無論如何,即使不繳那7000多塊,也無從讓您因此觸犯刑法上的侵佔罪。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是中華電信,我網內互打免費),謝謝您!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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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1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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