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這樣構成侵占嗎?
-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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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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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Kelly:
依照您所提供的事實來看,您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侵佔罪。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然而,侵占罪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這是專業法律用語;簡單地說,您一開始辦了平板電腦(+上網),是不爭的事實,但是,一來您並沒有使用(有上網記錄、開機使用記錄可以佐證)、更沒有讓別人使用(理由同前);當然,您更沒有將之變賣獲利。
更重要的是,您一開始已經預繳了好幾千塊,所以您一開始取得這台平板電腦,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足以保護著您持有這台平板電腦至今。至於,電信公司通知您要繳7000多塊,我想那是業者和電信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有其「相對性」,這不足以規範到第三者如您。充其量,退萬步而言,您可能當時被推銷時、一時不察,誤簽了一些不合理的契約條款,那可能(只是「可能」)在民事關係上,您的確有義務要補繳一些所謂的「差價」;這部分,有另外的法律權利可以伸張保護您的權益。無論如何,即使不繳那7000多塊,也無從讓您因此觸犯刑法上的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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