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小明在高雄上班 戶籍也在高雄 這輩子也沒去過台北但台北總公司單方面懷疑小明作業績 違反作業規範 虛報業績 電話裡有錄音 詐領台北總公司的獎金 (因為是總公司在發薪水) 若想請地檢署主持公道 可否在台北地檢署提告就好? 還是一定要去高雄地檢署?倘若後來查證子虛烏有 小明審理期間所花的交通費用 全勤獎金 律師費用是不是都要自行吸收 自認倒楣? 且總公司握有錄音 也算是有點證據 小明卻也不能反告誣告 所以如果到時確實獲得不起訴處分 小明有何麼管道 可以彌補精神與務金錢上的損失?
對方提供的錄音室如何支錄音內容呢?若沒辦法合理懷疑小明有公司所提告知事實,還是有誣告成立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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