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礙名譽之偵查庭與傳喚證人
- 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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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8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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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與網友好!
事由-補習班負責人在我離職後 私下與學生說 老師因為違法在外兼職被學
校發現 所以沒辦法教了!(事實是-我從未在任何學校任職過)
1.最近收到地檢署開偵查庭的通知 因當初刑事告訴狀上載名原告有
"物證"與"人證" 傳喚書上也請我把物證人證都帶去
物證-我與四名學生messenger對話截圖(經我套話已成有力證據)
人證-這四名學生
問題在於這四位學生不願意出庭作證 我手邊有他們真實姓名與就讀高中
但是沒有居住地址!
偵查庭當天 我打算將"聲請傳喚證人狀"(我已經打好)一併給檢察官
請他調查地址以利後續傳喚證人 但是我很怕檢察官因偷懶而跟我說
沒有地址很麻煩 直接送調解委員會! 我的擔心是多慮的嗎?
2.如果光有物證(對話截圖)能否構成唯一證據?
THX!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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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8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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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因為檢察官有學生的姓名及目前正就讀的高中,要查出通訊地址並連絡到學生相當容易,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故為證明您有無犯罪,只要有調查證據之必要,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
2. 若僅有單一物證,檢方亦會調查有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不會憑藉單一物證即決定有罪與否。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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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9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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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類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如果詢問你要不要送調解,或是詢問你要不要和解的話是很正常的。
二、學生不想出庭作證的心情應該也是可以理解的,他們上補習班無非為了增加自己考到好學校的機會,如果因為作證影響到自己的學習計畫他們應該也是不願意的。
三、你聲請證據狀寫了這些證人,通常檢察官會傳他們出庭作證。要調查這些證人住那裡應該不怎麼困難才是,由檢察官發文給警察讓警察去查補習班即可。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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