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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名譽之偵查庭與傳喚證人

  • 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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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8 03:04 
  • 文章人氣:3467
  • 個人積分:20
  • 各位律師與網友好!

    原告-我(補教老師)   被告-A補習班負責人

    事由-補習班負責人在我離職後 私下與學生說 老師因為違法在外兼職被學

           校發現 所以沒辦法教了!(事實是-我從未在任何學校任職過)

    1.最近收到地檢署開偵查庭的通知 因當初刑事告訴狀上載名原告有

       "物證"與"人證" 傳喚書上也請我把物證人證都帶去

        物證-我與四名學生messenger對話截圖(經我套話已成有力證據)

        人證-這四名學生

        問題在於這四位學生不願意出庭作證 我手邊有他們真實姓名與就讀高中

       但是沒有居住地址!

       偵查庭當天 我打算將"聲請傳喚證人狀"(我已經打好)一併給檢察官

      請他調查地址以利後續傳喚證人  但是我很怕檢察官因偷懶而跟我說

      沒有地址很麻煩 直接送調解委員會! 我的擔心是多慮的嗎?

    2.如果光有物證(對話截圖)能否構成唯一證據?

    THX!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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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8 07:26 
  • 文章人氣: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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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因為檢察官有學生的姓名及目前正就讀的高中,要查出通訊地址並連絡到學生相當容易,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故為證明您有無犯罪,只要有調查證據之必要,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

    2.  若僅有單一物證,檢方亦會調查有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不會憑藉單一物證即決定有罪與否。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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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8 21:00 
  • 文章人氣:313
  • 個人積分:97118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調解意願,可向檢察官表達,無須送調解,請求依法判斷,並撰擬告訴補充理由狀,檢附證據,將對方之犯罪行為加以詳述,說明構成法條規定之犯罪行為,以利檢察官偵查進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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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9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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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這類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如果詢問你要不要送調解,或是詢問你要不要和解的話是很正常的。

    二、學生不想出庭作證的心情應該也是可以理解的,他們上補習班無非為了增加自己考到好學校的機會,如果因為作證影響到自己的學習計畫他們應該也是不願意的。

    三、你聲請證據狀寫了這些證人,通常檢察官會傳他們出庭作證。要調查這些證人住那裡應該不怎麼困難才是,由檢察官發文給警察讓警察去查補習班即可。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