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土地一筆賣給他人,總價金500萬,其中定金60萬在簽定契約時給我,剩下價金規定在土地增值稅單及契稅單開出同時付款340萬,土地登記完畢取得地政登記所有權狀同時辦理貸款付清尾款100萬.現在對方取得土地權狀及辦理貸款後,對方不給我100萬,土地我不想賣了,在契約書中有約定,甲方(對方)不依約交付殘餘價金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不能如期交付價金時,得由乙方解除契約,請問我可以不可以直接解除契約
法律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必須到達對方,因此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您要解除契約,但存證信函之寫法很重要,常常會遇到一些當事人存證信函寫得不好,反而事後法律點對自己不利,將來進行訴訟時有敗訴之風險,歡迎致電洽談存證信函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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