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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公司派遣

  • 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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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3 19:26 最後編輯日期:104-07-0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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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要派單位與人力公司簽約

    之中一位人力公司之派遣員工,104/6/8-6/19都有在要派單位工作

    6/19要派單位結束與人力公司短期要工

    結束當日,派遣員工與要派單位要求,6/20-23端午連假三日期間(已跟派遣公司請假)

    要求在要派單位打工三日

    打工第三天6/23 同公司同事來接送,並帶相機 拍照舉證

    6/25隨即收到調解委員會信函,要求調解,並賠償10萬元

     

    關於簽訂契約條文:要派單位不得擅自錄用目前服務於人力公司,或於離職半年之員工,若違反須賠償十萬元整。

     

    1.若契約只有雙方簽名與簽約日期(為103/5/28),合約並未明訂履約期限,請問此契約是否生效??
    2.若人力公司派遣員工於休假期間私自要求至要派公司打工,要派單位任用該名員工打工三日,是否違反契約內條款須賠償十萬元??

    3.關於合約條款中「要派單位不得擅自錄用目前服務於人力公司,或於離職半年之員工」,請教「利用休假期間打工=錄用」嗎?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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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3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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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條款有解釋空間,不過應該就整份合約去作審閱。(就您所述的狀況,本文認為並沒有違約)

    2、寄給廠商的文件、內容為何?倘若涉及商譽毀損,則已經侵害名譽,可以提起民刑事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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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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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條款有解釋空間,不過應該就整份合約去作審 ... (恕刪)

     

    律師不好意思,與當事人深入了解後

    內容有更正過

    懇請協助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