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裁定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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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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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本票已經簽立,因為係用作擔保您的友人借貸之債務,故而縱使您不是您收的錢,仍無礙對方以本票行使權益,故而應該是由您代友人清償之後,再向您的友人求償。
2、倘若票據並沒有簽立完成或是您的友人已經清償債務,則應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抗告是沒有用的。
3、您冒您母親的名義簽立的本票,倘若沒有經過您的母親授權,可能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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