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祭祀公業管理人每次改選派下員出席都沒過半 導致一直連任~除了規約 若是用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使其解職 是否能用書面的方式?若該祭祀公業原本派下員 已經有多數死亡~ 是否應先處理完派下員的變動~才處理管理人的選任?假設原本的管理人一直都不拿出派下全員證明書~是否應該提訴訟才比較有效 還是有其他途徑呢
以上問題 凡請律師給予指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情形,確實可能需透過訴訟來解決,若您為派下員之一員,則可以據以提出相關訴訟來確認法律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件進入訴訟之前,何不先持有關文件向律師請教?
尤其是依你所述,尚難斷定管理人和派下員及該公業等之合法性,如果一下就提訴訟,等於是摸索攻防,到時候反而壞了宗族情誼。
感謝律師的回答~因為我本身是區公所的承辦人員~相當缺乏這方面的經驗~之前也沒有受理過 到處尋求解答 也找不到適當的解決方式~該祭祀公業送過來的文件 大概是幾頁的簽到簿 宣稱本身已經選任出新的管理人卻不是由舊的管理人主持會議的方式來選出~根據祭祀公業條例 根本就不能讓對方備查可是又找不到適當的依據來向對方說明~所以想請教律師 若是以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規定解任原本的管理人~應該要要求對方提供那些文件 ?懇請律師指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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