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協商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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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9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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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係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清算程序,只要依照法院裁定履行,未清償部分原則上可裁定免責。但若只跟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未聲請更生清算,銀行仍會催討協商條件內之剩餘款項,建議儘速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尋求協助,有專人為您服務。 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現行繼承制度已採行概括繼承責任限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無須擔心母債女還、姊債妹還(您目前係第三順位繼承人,前順位之人會先繼承遺產)之情形,但建議在繼承發生時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避免爭議。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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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Tsai,您好:
依民法第1138條、1139條規定,因為您姐姐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她女兒),故您不會成為姐姐的繼承人,自然沒有繼承債務之問題,如果您沒有擔任姐姐的保證人,就不用替她清償卡債。 98年6月10日已修正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換成白話就是「繼承多少錢,就拿多少錢來還」,所以您姪女如果將來繼承,也不會令自己負擔額外的債務。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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