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因為先生多年無工作,又常翻我存摺掌控我金錢流向,有次我不想給他看甚至動怒用存摺丟我。我無法忍受於是去年分居,但是有某些貴重物品仍然放在對方家中,我要求搬回但是他常常以忙碌為藉口拒絕開門。請問他有權利扣押我的物品嗎?我是否有權利提出告訴?
他說我犯了惡意離棄罪,請問我有觸法嗎?
由於我是主動提出離婚的人,是否需要給對方贍養費?(我們目前膝下無子)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無權扣押您的財產,且本件離婚事由應可歸責於對方,所以無庸負擔贍養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件對方無權扣押您的財產,且本件離婚事由可歸責於對方,所以對方不得請求贍養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離婚,在你們無小孩的情況下, 財產部分可能涉及的問題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養費,精神上損害賠償。
二、比較多數的情況,金額比較大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贍養費,只要請求的人有工作能力或是財產的話被駁回的居多。
四、精神上損害賠償是沒錯的人可以向有錯的人請求。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1. 東西是您的就是您的,對方無權任意取走扣留,對方取走不還,可提竊盜告訴。
2. 分居有正當理由就不構成惡意遺棄。
3. 贍養費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導致生活困難才可以向對方請求。
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但是卻有律師告訴我存証信函不具法律效力,以此法欲使他開門讓我搬我的物品效果不彰。二則是結婚七年來他雖三年沒工作,四年換五個工作,但是現在畢竟有工作了,所以我的勝訴機會不大。要離婚必須提更有力的證據。
另外我是由於他半夜翻我存摺,然後ㄧ筆ㄧ筆錢質問我錢用去哪?後來動怒用存摺丟我使我心生恐懼,思考多日後,趕緊收拾重要隨身物品告知他我要分居,他無奈之餘也只能點頭同意。這樣我離家分局的理由夠正當嗎?有沒有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罪責?
最後,我的訴求是離婚,但是他們目前是拒接電話,不出面溝通,不談離婚,訊息已讀不回。請問我該如何採取下ㄧ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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