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民事求償。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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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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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你好:
一、若無法舉證證明通姦,則刑事上無法構成妨害家庭罪。至於民事上是否能成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必須從你所能提出之證據資料來判斷。
二、至於妨害秘密的問題,若你先生的手機及電腦未設密碼或電腦本身有儲存密碼的情形,尚不至於構成妨害秘密或妨害電腦使用等罪。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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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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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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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具體的看簡訊的內容來決定。
二、因為曖昧二字本身也很曖昧。
三、民事賠償與刑事不同,民事賠償比較寬鬆一些,如果都知道你老公已經結婚還跟你老公一副男女朋友的樣子,民事賠償是有空間的。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目前你要做的事情就是多方的了解,多搜集一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
- lawyer66012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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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多蒐集相關事證後再來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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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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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與您配偶親密對話之證據,雖可對對方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對方配偶亦有可能對您配偶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須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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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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