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割遺產的問題
- 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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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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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於日前過世,且未訂立遺囑。
由於我父親是唯一一名兒子,三位姑姑又已出嫁,故爺爺奶奶順理成章與我們共住,亦因此,爺爺日常生活所需與照料,一概由我們一家負責。
爺爺過世後,三位姑姑不願與我父親進行遺產的協議分割,只放話一切均分。當然,就其應繼分應屬當然,但我父親覺得這樣不甚合理。
因此我們碰到幾個問題:
(1) 我們目前只想到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方面著手,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較利於我父親以分割遺產金額?
(2) 如果採取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所謂的墊付扶養費,理應包含所有食衣住行娛樂與看護,但是否有一定的舉證費用支出之必要?又或者有無所謂每月扶養費的金額可循?
(3) 即使對簿公堂,若依往例,法院是否仍會傾向均分遺產,即使我父親分得較多一些,其金額亦可能沒多出多少(爺爺遺產約600萬),進而走民事訴訟的利益非鉅?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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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2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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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查一個判決來參考就知道怎麼算了。例如,台北市的話扶養一個人最近是認為要二萬多元。
二、法官還是可能會要求提出一些資料證明爺爺是誰養的。
四、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
五、奶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奶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之後,其餘才是均分。
六、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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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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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後,方為爺爺之遺產,就遺產部分,若無法協調,可先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在提起訴訟請求按應繼分分割遺產;可向三位姑姑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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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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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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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可以先評估奶奶的婚後財產是否低於爺爺的婚後財產,如是,則奶奶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爺爺剩餘的財產才是遺產,繼承人僅能就遺產進行遺產分配。至於代墊扶養費之請求,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有15年之時效。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便律師針對您的案件提出具體規畫及建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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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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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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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您爺爺的財產大於您奶奶,建議您父親可先請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再就遺產的部份為繼承與分割,嗣後如奶奶願意,可再由其立遺囑以預作奶奶之遺產分配。
2、關於扶養費扣除的部分確實是可以主張的,惟恐亦須提出其他相關單據為宜,否則法院難以採信,或僅能依主計處公佈的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來計算扶養費用,而此各縣市皆有不同。3、在正常情形下,法院確實會傾向均分,但亦可能考量扶養費之情況斟酌判斷,其實扣除訴訟費用或您要請律師的費用,應當仍有盈餘,您父親可謹慎考慮後決定之。確實最好是能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處理較為經濟。
4、另如您父親欲請求給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確實僅以最近十五年之扶養費為限,超過十五年則以釐於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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