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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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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3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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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98號判決要旨:「民法第 255  條所謂依契約之性質,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係指就契約本身,自客觀上觀察,即可認識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契約目的之情形而言。又所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必須契約當事人間有嚴守履行期間之合意,並對此期間之重要有所認識而言。」您若非民法第255條規定之情形,仍應依民法第229、254條規定進行催告,始能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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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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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3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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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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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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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3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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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仍應發函定期催告,以使程序完備,並避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