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習班分期付款想退費及停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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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3 15:45 最後編輯日期:104-07-13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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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據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短期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因故離班者,補習班應於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費:一、實際開課日前離班者,短期補習班應退還扣除定金或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十後之餘額。但所扣除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二、實際開課日後離班者,短期補習班應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學生已繳之費用。但短期補習班得扣除退費金額百分之十作為違約金。前項約定實際應繳納用總額,包括短期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及其他費用。短期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應發給成品」。 同規則第32條:「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理人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短期補習班之收費及退費規定應載明於報名表與服務契約書中,收費時應明確告知退費相關規定,並提供報名學生五日以上審閱期。前項審閱期,短期補習班不得要求報名學生放棄。」 補習班是依照哪一條哪一款來主張,目前看不出來。 您可就近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中心聯絡,網址:http://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或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由專員會您服務。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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