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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犯

  •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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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3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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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我因為犯下30幾件妨害秘密、每件受害人約1-3位、一審判決每件刑期2-6月、總執行3年八個月、但一審我向法官請求適用接續犯、因為有幾件的犯罪時間密集、犯罪手法與地點相同、請求30幾件縮為20幾件、每件受害人變成2-8人、但不為法官接受、所以我上訴二審、理由一樣是接續犯

    只有我上訴、檢查官沒上訴、本來我應有不利益禁止變更的權益、但二審程序準備庭的時候、二審法官說我判太輕、請問如果他硬要判我更重、是否只要故意採用我的接續犯說法、所以一審判決引用法條錯誤、這一來、我就不受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保護、被二審法官判更重的刑期?明天我就要續開審理庭了、我是否該撤銷上訴?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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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3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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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裁判要旨:「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始為適法。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之案件,第二審所認定之犯罪情節,明顯輕於第一審者,若第二審之宣告刑猶等同於第一審,實際上無異諭知較重於第一審之宣告刑,即難謂與罪刑相當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無悖。」 第二審法若認定犯罪情節明顯重於第一審,依同條但書規定仍可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建議您準備好相關卷宗資料尋求協助,以利判斷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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