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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發洩PO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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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4 14:20 最後編輯日期:104-07-1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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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A與B是一對情侶,但是A男與C男借錢多月沒還,A與B的生活也干涉到C男的正常生活

    而我是外人,也被這些事情勘擾到正常生活,我並於臉書上指"你們甚麼時候才要搬走阿~ X某與X某怎樣怎樣..."之類的,該PO文有設定A與B不能觀看

    另一件事情是,A與B知道我有PO文是因為,A男有看到我與C男抱怨A與B的事情,進而知道我有該PO文

    前幾日B女並PO文不道歉就法院見的文,留言中有他的去派出所拿的名片

    問1:臉書PO文事情我都是"陳述事實"且並無"情緒性字眼",請問我站的住腳嗎?

    問2:請問B女若這樣是否構成"誣告罪"與"恐嚇罪"?

     

    以上留言之內容若與網友情況雷同純屬巧合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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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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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爭取一不起訴處分,待不起訴處分後,在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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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4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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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64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算您陳述之內容均為真實,但須注意內容如果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有

          可能成立誹罪。

    2、對方聲稱欲提告為合法之手段,不會有恐嚇之問題,另對方主觀上亦非毫無根據就提

          告,就算本案最後不起訴,也很難構成誣告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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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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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爭取一不起訴處分,待不起訴處分後,在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

    < ... (恕刪)
    請問如何爭取不起訴處分?是否在作筆錄的時候要特別的小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