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毒品、違禁品 > 毒品 持有 急急!!!!

毒品 持有 急急!!!!

  • 阿祥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15 15:48 
  • 文章人氣:1426
  • 個人積分:8
  • 我去年 曾經被抓持有

    上個月才收到判決書  拘役30天  可罰金

    可是在7月初  又被路上警察  查獲3包咖啡 好像有mdma 

    開完簡易庭後   檢察官說要等傳票在開一次

    請問我這樣算再犯  大概會受到怎樣的判決

     

    第一次被抓的時後 驗尿有過  沒有驗到什麼

     

    但這次我覺得會被驗到~~ 假如被驗到  是否一定要勒戒?

    我有機會申請戒癮治療嗎?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15 15:57 
  • 文章人氣:312
  • 個人積分:886
  • 律師評價:40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64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如再犯持有毒品罪會比前次判刑略重。

    2、吸用毒品部分,因您是初犯,建議您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可具狀向檢察官請求戒

         癮治療。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 阿祥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15 16:08 
  • 文章人氣:327
  • 個人積分:8
  • 回覆 法律小學生 的發言內容:

    大大你好 就你說的情況  雖然先前你曾因持有毒品被判刑

      ... (恕刪)

    你好  請問有line嗎?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15 17:21 
  • 文章人氣:346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第一次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勒戒。如果同時查獲持有供施用之同種類毒品,淨重未達20公克,只會在勒戒結束不起訴處分後,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不會另外起訴持有毒品罪;但如果淨重在20公克以上,會另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起訴,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這一次又成立持有毒品罪,法院實務上會參考前一次刑度,酌量加重。 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可自費至指定醫療院所接受戒癮治療取代勒戒,但須主動向檢察官聲請,好處是可以不用進去勒戒所,但准許與否由檢察官決定。參考新聞資料:http://ent.appledaily.com.tw/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10422/33335657 須注意,聲請要儘快,一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就沒有機會了,法院一致認為這是檢察官的裁量權,抗告也沒用。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阿祥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15 17:37 
  • 文章人氣:360
  • 個人積分:8
  •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第一次查獲 ... (恕刪)

    你好  請求大大 告訴我 我現在要等傳票來  得知驗尿結果  再聲請

    還是下一次開庭的時後 直接跟檢察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