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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與和解

  • 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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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8 17:27 
  • 文章人氣: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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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今年2月17日 晚上10多把氣車停放在<殘障停車格>  但我沒有殘障停車證    後來早上發現車門被撞壞  擋風玻璃上有<道路交通當事人登記聯單>單子上有3部車   甲車從巷子出來沒有注意到乙車  乙車為了閃他撞上我的車第一次鑑定出來  甲方要負百分之百責任  但他不服又花了3千 申請鑑定  他足足拖了4個多月   不久前收到了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所開會通知單>

    請問開會需要帶什麼東西?   沒有殘障停車證   停殘障停車格會有責任問題嗎?       還有就是如何要回我的修車費  因為甲方保險額度不夠  不能陪2部車    剩下的該如何追回?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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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8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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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即使你停的地方是身心障礙停車格,這個部分與車禍還是無因果關係。

    二、鑑定時就表示你認為你停在那邊與車禍之發生無因果關係即可,不用評價太多,委員也不會讓你說太多。

    三、另二輛車要看鑑定結果誰的錯比較多,再決定向誰請求賠償。若兩車均有過失則請求二車駕駛均連帶負責。

    四、可以調解儘量調解

    五、請求權時效二年,第一次請二年內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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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8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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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開會通知應該是鑑定委員會的開會通知。

    2、違規停放在殘障車位,可處新台幣600~1200的罰鍰。

    3、倘若對方拒絕理賠,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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