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任與和解

- 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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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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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月17日 晚上10多把氣車停放在<殘障停車格> 但我沒有殘障停車證 後來早上發現車門被撞壞 擋風玻璃上有<道路交通當事人登記聯單>單子上有3部車 甲車從巷子出來沒有注意到乙車 乙車為了閃他撞上我的車第一次鑑定出來 甲方要負百分之百責任 但他不服又花了3千 申請鑑定 他足足拖了4個多月 不久前收到了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所開會通知單>
請問開會需要帶什麼東西? 沒有殘障停車證 停殘障停車格會有責任問題嗎? 還有就是如何要回我的修車費 因為甲方保險額度不夠 不能陪2部車 剩下的該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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