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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駁回

  • 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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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30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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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朋友跟我借錢(去年有匯款紀錄) 開了她公司支票100萬給我,但怕支票萬一跳票沒有保障,所以請她開一張100萬本票給我,其支票跳票並於6/26為拒往戶,7/3公司登記解散,我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但法院駁回,其原因是: 對方受款人寫我全名 張又”人” 我當場發現錯誤請他更改為張又”仁” 蓋上手印。法院說要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手印不能成立。本張本票所有人為張又人所有 非張又仁所有,背書不連續性,所以駁回我的聲請.但在歸還本票正本上又寫上"已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請問我要怎樣補救提請法院裁定認可。謝謝!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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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30 13:15 最後編輯日期:104-07-3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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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64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票據上若有改寫,依票據法規定原記載人必須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僅有指印的話,是

          不生改寫效力的

    2、雖然無法聲請本票裁定,但可考慮以支票本票證據,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借貸

          款項。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