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持有毒品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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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3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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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1、22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調查時得傳喚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無故不到,可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有兩種情形會裁定移送檢察官︰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2.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毒品罪最重都不會到達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且你朋友還未滿20歲,所以程序應該會在少年法庭這邊處理完。 開幾次庭這要看調查官跟少年法院法官,每人作法不同,且如果被告認罪的話,程序會比較簡單。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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