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時起了貪念,犯了竊盜罪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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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3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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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竊盜罪是公訴罪,即使您與賣場和解,賣場是無法撤回告訴。但依您所述,檢方是覺得您的罪行輕微,只要您與對方達成和解,檢察官即可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即使雙方無法和解,檢方必須將您起訴,您依然可因犯後態度良好或罪行輕微等,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院將判罰金刑,不用被抓去關。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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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律師您好!! 謝謝您熱誠的協助及細心的回覆我的問題 今天有嘗試與店家和解並帶著悔過書 但賣場的主任告知他們主管不再 而我也有跟主任道歉,但他說依他們賣場的慣例 是不會和解,全權交給司法 但他有告知禮拜一他們主管會上班(但主任說主管給的答案會跟他一致!) 我想禮拜一再去找一次主管道歉! 接下來請問我還可以嘗試什麼辦法尋求和解途徑? 在此再次的深深的感謝您抽空回答我的問題 我想再問,我如何跟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而我在9月可能就去當兵(義務役) 假如這期間收到傳票(應該是傳票吧!?) 我該如何解決此問題? 可能又要麻煩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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