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由於離職,公司將當初配給的電腦收回去,
可是裡面有私人檔案及文件,我要求他們讓我copy帶走
可是他們把筆電回收走後,說只有把開機密碼及私人檔案路徑交給他們負責備份,
我無法親自監督去看,也不給我檢查我無法準確記得的其他文件路徑,
請問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親自備份?
如果到時他們擅自刪除的話是否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罪名?
有人說成立,有人說公司財產所以不成立,所以無法確定,
只好來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感恩不盡.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電腦是公司的,但是裡面的私人檔案是個人的,離職時可以要求取回。
2、倘若公司拒絕,並加以刪除,可能涉嫌妨礙電腦使用罪章,不過通常這種案件的問題在證據就是了。
3、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返還相關電磁紀錄,再視情形提告。
和平溝通解決即可不用以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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