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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被偷拍並發佈在FB留下暗諷字眼

  •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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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2 00:34 
  • 文章人氣:1980
  • 個人積分:12
  • 律師您好在前幾天發現自己在健身房運動時被偷拍照片,並發現被對方在個人FB發佈,對方並在內容中當中暗諷胖的內容,並有留下長達3年時間注意我,所以這不是偶發偷拍而是蓄意偷拍造成我內心很大的影響與恐慌,我已將FB的畫面和對話內容擷取下來當作證據,雖然沒有照到臉但從衣服背影和體型和地點確認是自己,並不想原諒對方,請建議我該如何做,謝謝

  • 方安遠 (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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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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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6號
  •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照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對方上傳的照片雖未照到妳的臉,但如從衣服背影體型地點得以讓第三人識別出妳,則可能違反個資法(是否違反個資法,仍須視其FB內容加以判斷),可依個資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與精神慰撫金)。

       縱使未違反個資法,偷拍他人照片且上傳FB仍可能構成肖像權之侵害,妳可要求對方停止這種行為,如對方仍持續其行為,妳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依民法第195條主張肖像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至於情節重大與否,則屬法官自由心證之範圍,在舉證上可能須再加強,以提高勝訴的機會。

       另外,FB內容中暗諷胖的內容,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但仍須視其具體內容判斷。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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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2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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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已經涉嫌妨害名譽,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

    2、因為是公開場所,所以除非是拍攝隱密部位,否則不會構成妨礙秘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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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2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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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提出刑事誹謗告訴,妨害秘密之部分,尚不會構成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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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2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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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提出刑事誹謗告訴,妨害秘密之部分,尚不會構成之。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