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照片被偷拍並發佈在FB留下暗諷字眼
- 方安遠 (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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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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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安遠 律師 答覆:
照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對方上傳的照片雖未照到妳的臉,但如從衣服背影體型地點得以讓第三人識別出妳,則可能違反個資法(是否違反個資法,仍須視其FB內容加以判斷),可依個資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與精神慰撫金)。
縱使未違反個資法,偷拍他人照片且上傳FB仍可能構成肖像權之侵害,妳可要求對方停止這種行為,如對方仍持續其行為,妳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依民法第195條主張肖像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至於情節重大與否,則屬法官自由心證之範圍,在舉證上可能須再加強,以提高勝訴的機會。
另外,FB內容中暗諷胖的內容,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但仍須視其具體內容判斷。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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