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的問題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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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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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是從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故您無須擔心,縱使您不知悉父親何時死亡,只須在「實際知悉日」起算三個月內有向法院申報拋棄繼承,就算合法。 如果父親還沒死亡,不發生繼承,自然也沒有拋棄繼承問題,如果預先拋棄繼承權,不僅最高法院認定無效,程序上您也無法取得應備文件(例如死亡除戶證明)提出於法院。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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