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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欠假

  • 阿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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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4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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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想請教一下.我在小7上班有三年多.當初雇主以一個月3萬月休6天聘請我.遇到國定假期也沒有補休或是換算成薪資給予.而且工作滿一年者也沒有特別假.但是造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該要給予的.薪資證明上也是只有薪水數字跟代扣勞健保的數字並沒有其他明細項目.

    想詢問的事

    1.是否可以要求雇主把我三年積欠未休完的假期補休完畢或是轉成薪資給予

    2.如果雇主事後改口說3萬薪水裡面已經包含每月的平均未休完的國定假期的薪資那要如何處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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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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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您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請求。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是5年。 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09 月 15 日(79)台勞動二字第 21827 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12 月 27 日(79)台勞動二字第 21776 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09 月 14 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28787 號函、內政部民國 74 年 11 月 04 日(74)台內勞字第 359959 號函。 實務判決很多就不用給了,建議您先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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