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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 b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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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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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賭博案件: 彰化老人家偶爾會簽幾隻六合彩玩玩,想多賺一點,結果台中組頭被抓到,連帶台中市警察局查通訊紀錄,疑有涉案通知到台中市警察局到案說明,老人家很煩腦,想請教,如果到案時都說沒有簽,會再走法院,直到法院判審嗎? 如果承認自己有簽,罰則是什麼?還須走法院嗎? 感恩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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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4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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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6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如果是以證人的身分具結後說謊,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我查了一個教唆偽證的判決給你        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有期徒刑三個月」。這個不能易科罰金,如果判決確定       的話可以跟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如果是在偵查中就坦白,有的時候檢察官會給緩起訴。(這個地方有沒有賭

          只有他知道,如果他不認的話未必會被發現,只是老人家就是太擔心了,壓力太大,說實話也是一種選擇,有的人受

          不了壓力的);我再查一個給你參考吧「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70號」,這個

          案件是累犯,法官判五個月(累犯的意思是他有受刑之宣告並執行名畢,五年內再犯的意思),這個也是不能易科罰金,但是判決確定後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二、如果只是參與賭博的話「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66條,判得就不是那麼重了。除非老人家是組頭,那就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這個是可能可以易科罰金的,例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948號」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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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4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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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證人之詞述有使自己陷於罪者,則可以拒?作證,本件非組頭者,有可能會涉及賭博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