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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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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4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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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以證人的身分具結後說謊,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我查了一個教唆偽證的判決給你 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有期徒刑三個月」。這個不能易科罰金,如果判決確定 的話可以跟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如果是在偵查中就坦白,有的時候檢察官會給緩起訴。(這個地方有沒有賭
只有他知道,如果他不認的話未必會被發現,只是老人家就是太擔心了,壓力太大,說實話也是一種選擇,有的人受
不了壓力的);我再查一個給你參考吧「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70號」,這個
案件是累犯,法官判五個月(累犯的意思是他有受刑之宣告並執行名畢,五年內再犯的意思),這個也是不能易科罰金,但是判決確定後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二、如果只是參與賭博的話「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66條,判得就不是那麼重了。除非老人家是組頭,那就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這個是可能可以易科罰金的,例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948號」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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