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問題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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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5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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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很少有普通保證的情況,通常都是在連帶保證人的字樣後面簽名的。
二、連帶保證人的話,債權人可以選擇只針對連帶保證人而為求償。
三、答辯的話要看當時 的契約怎麼寫,可以的話跟主債務人聯絡一下,有時候就是已經清償了債權人還是會繼續討債,大部分的連帶保證人被討債的時候會對主債務人產生強烈的厭惡感,而主債務人有時候也找不到,造成同一筆債其實已經還了但是連帶保證人卻再還一次的情況,討債公司就多騙了一筆錢。所以跟主債務人確認一下是可以做的選項。
四、其他的可能答辯是如果這筆錢已經超過十五年的話,可以為時效消滅之答辯而拒絕清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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