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今年5月中以換約方式買預售屋(簽立讓渡書協議書),原房地預訂買賣契約書中約定「於民國104年4月底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時間,(一)天災地變… (二)政府法令變更……。賣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規定處理。」不過,5月中所簽的讓渡書協議書中約定「7月底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取得使用執照」,請問至今(8月)建商使用執照都還沒拿到,買方能否因此主張賣方違約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買方應承受賣方對建商之權利與義務,所以若使用執照逾期未取得,應審視與建商之買賣合約,並依合約內容來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ita你好:
若依你所述之合約內容,賣方確實有違約之嫌,但違約的效果如何,仍應視契約內之約定訂之,若契約未約定,則應走催告程序方能解除契約。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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