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拋棄繼承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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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2 11:37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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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父親先過世,您會代位繼承爺爺的遺產,如果確定不想繼承爺爺的遺產,您必須在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拋棄繼承。 您拋棄繼承後,您的小孩也有可能成為爺爺繼承人,等輪到其繼承時,一樣須辦理拋棄繼承。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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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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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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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您爺爺死亡時,繼承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您父親已死亡,依上開規定,會由您代位繼承,自然要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換言之,如您有其他兄弟姊妹時,您拋棄則應繼分歸其他兄弟姊妹時,如您無其他兄弟姊妹而父親有兄弟姊妹時,您拋棄則應繼分歸其他叔伯姑姑,此時您小孩均無應繼分,無庸辦理拋棄繼承。 除非是您家都是單傳,則您拋棄會由您小孩繼承,此時可一併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須3個月內辦理,但是以「實際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所以不用擔心,您也可以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調閱自己直系血親之戶籍資料,即可確認爺爺目前之狀況。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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