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遊戲對話內容可否提告
- 林俊賢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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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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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如果您在8591的編號是讓你買賣交易的一個代表,且有信用評價,那就有誹謗的問題。
可以蒐集證據後,報警處理。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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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4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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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只要是在未設定瀏覽限制,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網頁介面上張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內容,就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抽象謾罵)或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具體事實)。 二罪都屬告訴乃論,須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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