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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父親留下的房子

  • 林俊賢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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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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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  繼承屬於公同共有,亦即動產每個分子都有屬於您的部分,只要你不同意共有人於該動產上做其他用途,他則無法使用,應該說雙方都不可以任意做其他用途。

    調解也可以去看看對方希望的用途,你能夠接受的條件,這樣才能使動產最大價值化,不一定要完全拒絕。

    但是只要您沒有同意哥哥做其他用途,他任意使用,則可能有民法767條、179條、184條之狀況喔。

    建議:當天可以輕鬆的心情去了解狀況,回來在做討論,不要任意簽任何文件。

    民法第179條: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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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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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調解不成,日後您哥可能會聲請裁判分割,屆時您也可以準備您的和解方案供法官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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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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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既然是共有的房子,對方可隨時請求分割,您若不想調解,對方還是可請法院裁判分割,在訴訟中,您可提出想要的分割方案,但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並不受拘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