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年前父親留下的房子
- 林俊賢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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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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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屬於公同共有,亦即不動產每個分子都有屬於您的部分,只要你不同意共有人於該不動產上做其他用途,他則無法使用,應該說雙方都不可以任意做其他用途。
去調解也可以去看看對方希望的用途,你能夠接受的條件,這樣才能使不動產最大價值化,不一定要完全拒絕。
但是只要您沒有同意哥哥做其他用途,他任意使用,則可能有民法767條、179條、184條之狀況喔。
建議:當天可以輕鬆的心情去了解狀況,回來在做討論,不要任意簽任何文件。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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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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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做,要看你的目的是什麼,是要取得應得的利益,還是要維持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做法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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