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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俊賢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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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6 09:58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6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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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縱使張貼內容為事實,仍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極可能成立誹謗罪。
請搜證後(拍照證明張貼內容、監視器證明誰貼的,或是看看有無車牌之類的)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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