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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

  • 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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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6 03:37 
  • 文章人氣:452
  • 個人積分:18
  • 請問以下有沒有公共侮辱 這是傳單貼在公司外面 內容是XXX在這家公司上班搞人家大肚子卻躲避不見面處理還趕出門外 5/5月才吵要拿掉孩子。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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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6 07:05 
  • 文章人氣:73
  • 個人積分:49720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已經涉犯誹謗罪,最重可處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蒐證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林俊賢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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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6 09:58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6 10:03
  • 文章人氣:92
  • 個人積分:516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  您好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縱使張貼內容為事實,仍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極可能成立誹謗罪。
    請搜證後(拍照證明張貼內容、監視器證明誰貼的,或是看看有無車牌之類的)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