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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4條 ~債權成立時間點與脫產?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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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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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如果贈與行為導致甲無法賠償乙,乙可以用民法第244條第1項撤銷甲與丙間的贈與關係。但乙應於知悉被毀損時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因甲行為時,乙尚未取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甲的行為不會構成損害債權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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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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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問

    若甲無償贈與丙之金錢,是協助親人丙償還到期欠丁銀行的大筆房貸費用

    而乙提出民244的撤銷訴權時,丙完全沒有活期存款,有房屋一棟以及定存一筆

    丙需要解除定存或者拍賣房子返還嗎?丙對甲乙事情不知情,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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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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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最高法院見解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否有害及債權,以債務人行為時定之,故有害於債權之事實,須於行為時存在,苟於行為時有其他足以清償債務財產,縱日後債務財產減少,仍不構成詐害行為,故仍須證明債務人當時無足以清償債務財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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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