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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准予拋棄繼承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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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7 12:58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7 13:00
  • 文章人氣: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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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不需要也不能重辦,事後改名對已拋棄的繼承權並不會有任何影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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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7 13:20 
  • 文章人氣: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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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若已合法拋棄繼承,於意思表示即聲請狀到達法院時,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姓名只是用以辨別當事人之特徵之一,就算更改,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辨識,例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等,不會影響原有法律關係之狀態,何況戶政機關會保留您歷次更名之記錄,絕對查得到,故您不需要再次辦理拋棄繼承。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