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關於准予拋棄繼承問題?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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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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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若已合法拋棄繼承,於意思表示即聲請狀到達法院時,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姓名只是用以辨別當事人之特徵之一,就算更改,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辨識,例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等,不會影響原有法律關係之狀態,何況戶政機關會保留您歷次更名之記錄,絕對查得到,故您不需要再次辦理拋棄繼承。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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