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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 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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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8 14:59 
  • 文章人氣:326
  • 個人積分:2
  • 亡者為弟弟(沒有配偶沒有小孩),親人只有媽媽,哥哥.姐姐.姪女(國一生為哥哥的小孩),請問如果要辨限定繼承是媽媽辨理限定繼承就全部的人(媽媽.哥哥.姐姐.姪女四人)都算是限定繼承,還是要四個人分開辨理限定繼承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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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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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只要有一位繼承人去辦理,對其他繼承人都會發生效力。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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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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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由您母親辦理限定繼承即可(因為母親繼承之後,其他人就不算是繼承人)。

    2、倘若是拋棄繼承,則母親、兄弟姐妹均須辦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周利皇 (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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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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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其實繼承人應只有媽媽,且因修法後已採限定責任制(第1148條第2項),所以只需將遺產清冊提出於法院,作為日後遺產總數之證明即可。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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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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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弟弟無小孩,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由第二順位媽媽繼承。只要媽媽沒拋棄繼承,就還輪不到第三順位哥哥、姊姊繼承。 應由繼承人(目前只有媽媽一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確認責任範圍,後續的程序依法院指示辦理即可。 假如有多人繼承的情形,也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後續程序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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