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訴願離婚
- 林俊賢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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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8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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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債有相對性,誰借錢就是誰要還,除非您有幫他做保證人,不然他的債務不會影響到您。
二、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無一至十款事由,則使用第二項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
當然也要了解他為何跑到大陸不履行同居義務,或是為何欠下龐大債務,或是其他事由,可能需要詳細談過才能確定離婚訴訟策略。歡迎來電諮詢~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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