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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有的房子,財產侵權問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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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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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2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要有排除他人使用之事實才有辦法請求不當得利

    2、實際上只有共有人之一人在使用與遭共有人一人占用並排除其他共有人之使用是有區別的。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周利皇 (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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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9 14:53 
  • 文章人氣:220
  • 個人積分:269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如果共有物只有一人使用,即超出其應有部分使用範圍,應會成立不當得利,而侵權行為之成立與否,則要視使用人是否有排除他共有人之使用。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