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護令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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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0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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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如夫妻雙方皆聲請保護令,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 宜蘭地方法院89 年婚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可以參考:「參以兩造自假處分執行事件、妨害家庭刑事案件、通常保護令事件及本件離婚訴訟,多次對薄公堂,並於庭上互相指責對方,兩人之感情顯已破壞殆盡,而被告於審理中亦多次表示不願與原告維持婚姻,兩人之情愛確已喪失,和諧無望。是兩造間之相處情形依通常之社會觀念,應堪認係屬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前段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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