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恐嚇、威脅等定義為何,以下是否違法?
- 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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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1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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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前女友一開始傳訊提分開一陣子~於是我連繫不上她~聯繫他朋友也無消息~於是我傳訊「因聯繫不上你,那我只好聯繫你家人轉知你回個電話或接個電話~」...請問我傳訊內容是否涉及恐嚇或威脅...因為前女友在臉書PO文跟朋友說我「恐嚇威脅」她~但因為我的提款卡、信用卡、證件及鑰匙在他那,結果都連繫不上~去他家按門鈴也不回應~我也當下請員警協助、員警按門鈴他也不回應~員警和我只好離去~因為我認為根本沒有恐嚇和威脅~
2.那我想問前女友分開前,未經過我同意偷偷登入我臉書更改我上傳的照片設定不讓她親友看到,此舉是否違法及日後可以提告,可是舉證挺困難的樣子(只能雙方對質)?
3.另外他曾經不准我參加我好友的婚宴~因為她表示她全家人會出席這場婚宴,如果我去參加就要分手,難道她這行為就不算「恐嚇、威脅」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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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恐嚇罪,除了言語內容的判斷之外,還必須綜合判斷一切的情境,針對於提款卡、金融卡、證件及鑰匙等物品,倘若對方仍拒絕,可以先備案,避免遭到違法適用,之後可以以民事救濟的方式處理。
2、已經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章,不過必須知悉對方為何知悉您的帳號密碼,來判斷是否構成此罪,確實有舉證上的困難,不過還是可以透過查閱IP的方式解決。
3、刑法上不處罰情感上威脅。
4、倘若對方重要物品仍然拒絕返還,建議還是應該以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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