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路上因停車糾紛爭吵對方言語恐嚇去報案警察將恐嚇案件送上呈報因是公訴罪但當初本意只是想讓對方得到教訓並不想真的處分他沒想到現在還要跑法院開庭覺得很麻煩已經收過一次傳票也開過庭了對方不承認有恐嚇我但我有證人兩位也已經作完筆錄要等下一次開庭但看在對方年紀有歲數了所以想要算了不想計較自己也不想一直跑法院請問有什麼方法是可以盡量小事化無?
恐嚇罪是公訴罪,沒辦法撤告,
只能替對方求情希望法官輕判
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規定,因為並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告了是無法以撤回的。如要盡量小事化無,可以試著在法院建議願與對方和解,替對方求情,希望法官依刑法第57條從輕量刑。如成立和解,基本上法院都會從輕量刑。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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