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告兒子棄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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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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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依照民法第 1117 條各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故如直系血親尊親屬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應無受扶養之權利,而所指之不能維持生活,應以現在及將來可能取得之財產推斷其不能維持生活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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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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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2 23:54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3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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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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