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急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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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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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欠缺或顯著減低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不罰或得減刑,但訴訟中須經由專業醫學鑑定,且實務上要成立很困難。 建議先向店家表明原因,及經濟困難之處,盡量協商,爭取店家和解撤告,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如和解不成,應向醫院調閱過往至精神科就醫之病歷紀錄,以利將來在訴訟上抗辯。將來如法院認定行為時精神狀態正常,判決有罪,就會留下前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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