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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急

  • K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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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2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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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一個領有中度躁鬱症精神障礙的人,常會在不知情況下做出令人無法接受的事,又加上近半年有幻聽的疾病,常常自己不受控制,來回住院好幾次,我在7月真的在沒有意識下拿走店家的商品,回到家自己也不知就丟在一旁,直到最近警察找上門說店家告我竊盜,我還不知發生甚麼事,直做做筆錄才知道,現在店家要求我買回商品2萬多元,但我沒有經濟能力可以負擔,連住院費都是用欠的,我現在該怎麼辦,我這算是刑事案,我會有前科嗎?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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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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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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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欠缺或顯著減低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不罰或得減刑,但訴訟中須經由專業醫學鑑定,且實務上要成立很困難。 建議先向店家表明原因,及經濟困難之處,盡量協商,爭取店家和解撤告,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如和解不成,應向醫院調閱過往至精神科就醫之病歷紀錄,以利將來在訴訟上抗辯。將來如法院認定行為時精神狀態正常,判決有罪,就會留下前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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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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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盡量跟對方談看看能否降低和解金額,另一方面備妥相關診斷證明以便於開庭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