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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or公司解散的債權問題

  • employee p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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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3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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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大部分人都2月離職),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清算人……。
    又因公司法第334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如公司被主管機關強制解散,這樣不能算是債務轉移給董事嗎?
    是否是有人(自然人)會負責所積欠債務?

    2.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債務人破產。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但因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破產的強制解散不能依公司法清算的動作。

    那所積欠債務會有人(自然人)負責嗎?

    3.其他,實務上還有可能會遇上什麼狀況?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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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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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所積欠薪資債權等,與負責人無涉,除非當初負責人友表示要連帶負責。

    2、倘若公司仍有營運卻故意脫產,或是在與我方調解時就已經計畫歇業,則可以考慮提告詐欺罪,讓負責人出面解決,不過此舉爭議比較大,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