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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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4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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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無法律特別規定,每個人都有作證之義務。 按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第1項)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第3項)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第4項)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若你無故不出庭作證,可以處罰鍰並可拘提到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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