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未徵收卻被作為道路使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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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5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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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請先確定開闢道路或修建水溝時是否曾給予土地使用同意書。 若無,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要判斷排水溝是否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必須先判斷緊鄰的道路是否為既成道路而有公用地役權存在,且排水溝是在既成道路範圍之內有助於維護道路。若都不是不會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你可以請求將水溝填平回復原狀,並將土地返還給你,或是請道路維護機關或國有財產局辦理徵收。 若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不會構成民法上之不當得利,在公法關係上因為現在政府財政吃緊,難以期待編列預算徵收你的土地,要編列預算填補你的損失也有相當之困難。實務上亦不認為受限制之人有公法上徵收補償之請求權存在,所以現在無解。 建議你先跟主管機關協調看看,再視協調結果判斷要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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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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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政府機關請求徵收,待政府機關回函後,可以試著提起行政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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