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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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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9 08:59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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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能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尚未施行):「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建議你認罪並與對方和解,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若被起訴則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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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9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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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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