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剛回國,進海關時警察說我被通緝便上銬帶走。原因是我被人告妨礙名譽,因傳喚不到所以被通緝。
就這樣從11點多開始居留,然後早上被送到台中地檢署拘留到下午五點左右才離開。
我想問的是:地檢署傳票不是因該寄到戶籍地址(同通訊地址)嗎? 他們不經調查寄錯地址是地檢署疏忽吧? 所以理所當然的我不知道這案件,害我卻被通緝、被拘留?讓我在大庭廣眾下顏面盡失、身心疲憊,這樣合法嗎? 是否有方式可以申述或者申請國賠?
您好!
您應該先查清楚被通緝的過程公務員是否有過失?有何過失?因為公務員過失是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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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確認有無送達合法,則只能針對送達證書予以確認,然偵查階段您也無法閱卷,但您可以向檢察官提出您的質疑,以便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您先直接向檢察官提出送達方面之質疑,並先針對被偵查案件作防禦,若事後真發現係屬公務員疏忽所致,再考慮提起國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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