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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9-08 | 最近登入:104-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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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剛回國,進海關時警察說我被通緝便上銬帶走。原因是我被人告妨礙名譽,因傳喚不到所以被通緝。 就這樣從11點多開始居留,然後早上被送到台中地檢署拘留到下午五點左右才離開。 我想問的是:地檢署傳票不是因該寄到戶籍地址(同通訊地址)嗎?  他們不經調查寄錯地址是地檢署疏忽吧? 所以理所當然的我不知道這案件,害我卻被通緝、被拘留?讓我在大庭廣眾下顏面盡失、身心疲憊,這樣合法嗎? 是否有方式可以申述或者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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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