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必需要負責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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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9 15:51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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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水管漏水都肇因於你裝潢所致,你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時若是僱傭關係,造成樓下住戶天花板毀損是你僱用的維修人員所造成,所以你可能要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規定與維修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樓下住戶損害。若是承攬關係,則由承攬人負責。 毀損的情形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責任歸屬(例如本來有舊有漏水之毀損,這部分要求隔壁鄰居負責,你可以只負責修補時的部分)。 若是裝潢前就有漏水情形,由於你是為了維修隔壁住戶管線漏水所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但書規定,維修費用可以轉向管線漏水之隔壁住戶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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