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的糾紛
- 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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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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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看上我古董店價值15萬元的東西,他當場跟我約定口頭買賣,擇日付款後再來取貨,因為我當時跟他相談甚歡,就沒有跟他收訂金。
那件古董我幫他保留有一段時間,但在某天我詢問他是否還有意願要買,他卻用該古董現在市值沒有15萬為理由,央求我13多萬元賣給他,我當下說不可能,當初說好15萬賣他,他不用15萬買我就不賣。
後來A又探聽知道B要出價14萬多元跟我買,我答應要賣B。A就惱羞成怒說有人證要求我照當初的約定15萬賣他,否則要提告..我想問問律師:
他當初就不想要用15萬跟我買了,自己改說13萬要買,可是我不接受,這樣當初15萬的約定還有效嗎?這是適用哪一條法則可以證明當初的口頭約定沒有效? 謝謝~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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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3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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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你好:
原則上你所訂立的前與A的15萬元),後(與B的14萬元)都是有效的,為避免之後遭A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建議若與A之間未約定付款期限者,仍應先存證信通知A於文到後一定時間內給付15萬元價金(若A付款則你也有依約交付古董的義務),若A屆期未付則依民法第254條終止雙方買賣契約,再將古董與B銀貨兩訖較為保險。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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