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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秘密與散播猥褻】罪嫌

  • 水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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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31 14:25 最後編輯日期:104-08-3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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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任女友曾主動要求在性愛過程攝影留念,此影片目前也依然存留著,並且清晰完整。
    雖然女方背叛我,與我道歉並協議分手;近期前女友曾來電告知我已交了新男友,

    大約過了一星期多,在臉書上知道此人。

    一時興起下,我私人訊息與他對話,並告知他我是你現任女友的前男友。
    我私下對其提議是否有興趣互相交流,以上內容當下都是已讀不回。

    我覺得對方是否在疑惑、懷疑、或猶豫。
    我立即從網錄影片中擷取了一張下體照,並傳送於他。此張照片畫質模糊,單純只下體裸露毛髮,與雙腿內側照片。
    此時不料,我前女友剛好在他旁邊,看到此內容;立刻打電給我,問我傳這張照片是甚麼意思?

    我對其解釋,我只是想找你男友交流,我跟妳不是早說好彼此沒關係了嗎?
    然後前女友的現任男友接過電話問我,我到底是甚麼意思,我回答他:我沒有其他意思,你沒有意願,此後我不會再私訊你了。

    緊接著對方又問,這張照片是甚麼?哪來的?甚麼意思? 我回答他:那是網路上抓的,參考一下,我沒其他意思。對方回答我:網路上抓的喔,那沒事了!電話就掛了 (以上對話我都有錄音)


    約過幾分鐘後,我甚覺不妥,直接回播給對方,並以懊悔的口吻告訴他,我剛剛的行為是我自己太過於無聊,重覆了幾次表明我剛剛的行為實屬無聊。對方以不削的口氣回答:不會阿,你這樣很厲害啦(台語) (此段對話也有錄音)

    沒想到過了一周後,我前女友到派出所控告我【妨礙秘密散播猥褻】罪。

    當我收到承辦員警來電要求我前往進行筆錄時,我真的當下很憤慨。

    因為我感受到前女友對我有強烈的[意圖使我受到刑事處罰]。

    或許前女友以為我有把當初的影片刪除,只留下某些截取的照片。

    她的指控與主張是:

    我傳給他男友的下體照,【右大腿內側位置,有一顆一模一樣的痣】,一定是她的下體照;又因她認為我早已刪除性愛影片,認為死無對證;固而以『偷拍』指控提告我[妨礙秘密罪]。

    又因我私訊於她男友並傳下體照,她連同提告[散播猥褻];所以整案為[妨礙秘密散播猥褻]

    進而,更向周圍朋友對我進行人毀謗;一再說我偷拍、續意破壞情感、挾怨報復...等等。


    當然我絕不擔心【妨礙秘密罪】因為影片會說明一切真象,前女友肯定『誣告』我。


    但是,我與她現任男友私下之對話內容,雖然總共沒有幾句,對方看到照片就來電了,因為我傳送一張故意大腿內側有痣的下體照,與我們性愛影片中,幾乎可以說假以亂真95%以上。

    該張下體圖的影片截圖出處,我也準備好要提供給檢調查閱、判斷。


    1.我希望了解的是,是否已經構成【散播猥褻罪】,因我查閱法條似乎不符合構成條件。

    2.亦想知道,倘若檢方也認為那張照片,的確為我前女友之下體照,這對案情有影響嗎?

    3.此案終結後,是否屬於兩罪之分;一為[妨礙秘密],一為[散播猥褻]

    4.我是否有條件對前女友於案件終結後,針對前女友此案提告意圖與動機,

    對其提出『誣告』控訴,以及『毀謗』控訴的權力?

    5.倘若第一次偵查庭開庭,前女友主動提出撤銷告訴,我是否也擁有上述之權力?


    請大律師能給予我,相關的建議;所有佐證資料,案件陳情內容,我都已經準備好,甚至我還蒐集提供了近百張右大腿內側有痣的圖片,可供檢察官審度,接受諸如此類,雷同照片之廣泛性。


    備註:我與前女友的性愛影片並未曾給過任何人觀賞,除非雙方都同意下才會給予。


    還望有大律師能對此案內容,能給予精闢的指點;與需防範事項,萬分感謝!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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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3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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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建議您先備齊相關資料 尋找正式之法律諮詢

    歡迎來電討論  0972367907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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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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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3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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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散佈猥褻物品的部份,有見解認為,私訊不會構成散佈於眾。

    2、有關於妨礙秘密的部份,倘若確實由對方所同意拍攝,則不會構成犯罪。(不過還是要依據實際內容而定)

    3、建議可以備妥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並判斷日後提告誣告罪的可能性。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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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3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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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無提出更積極之證據,其實可考慮否認犯罪,照片部分亦可如您所述於網路上抓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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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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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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